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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要点汇总二

发布日期:2018-11-17 02:32:28      作者:中山成考网      浏览量:

根据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大纲,的小编精心为成考的考生准备了<<2015年考试要点汇总二>>,希望能够帮助到成考的考生。     

民法渊源

 

  (一)民法渊源的概念

  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。

  (二)民法渊源的种类

  1.制定法

  (1)法律;

  (2)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;

  (3)地方性法规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民事规范;

  (4)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。

  2.习惯法

  民事主体在长期生产、交易和生活中形成的习惯,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,经国家认可后,具有民法渊源的效力。

  (三)民法的解释和类推适用

  民法解释,是对民事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、真实意旨以及所使用的概念、术语等所作的说明。

  根据作出民法解释的主体不同,可以分为:立法解释、司法解释、行政解释;

  根据作出民法解释的效力不同,可以分为:有权解释(正式解释)、无权解释(学理解释)。

  类推适用:在没有明确的民事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情况下,有关法律适用机关根据民法的基本精神,选择其他类似的规范来适用的活动。

民法的适用范围

  1.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——时间效力

  (1)民事法律的生效:民事法律自施行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,即法律生效。

  法律生效的日期:发布之日起生效、法律颁布以后确定的日期生效。

  (2)民事法律的失效:民事法律在废除时停止效力,即法律的失效。

  民事法律废止的情况:明令废止、新法代替旧法。

  (3)民事法律的溯及力:民事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适用。一般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。

  2.民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

  民法在哪些空间领域内发生效力。

  (1)一般规定:

  《民法通则》第八条规定: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,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

  (2)例外规定:

  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: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,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,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。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,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;自治州,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,报省,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。”

  3.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

  民法对人的效力。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,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;

  《民法通则》关于公民的规定,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、无国籍人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;

 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,与中国公民或法人发生民事纠纷的,通过外交途径解决,但其自愿向中国法院起诉的,我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。 

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

  1.概念

  对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。是民事法律制定、实施、遵守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。

  2.意义

  (1)法定主义与准则主义

  民法所反映的经济生活非常广泛、复杂,民事活动种类繁多,而且处于经常的发展变化之中,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在一部法律之中将各种民事关系包罗万象、规定无遗。

  (2)统帅作用

  民法作为基本法,其基本原则对于民法基本制度的完善、对单行法、特别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和统帅作用,是民事法律达到和谐、统一。

  (3)法治精神

  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。民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保持原则的一致和统一、和谐。 

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

  1.保护公民、法人的合法权益

 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:“公民、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。”

  2.当事人地位平等

 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:“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。”

  3.自愿、公平、等价有偿、诚实信用

 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:“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、公平、等价有偿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”

  4.禁止滥用权利

 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,法律没有规定的,应当遵守国家政策。

 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破坏国家经济计划,扰乱社会经济秩序。  

生命健康权

  《民法通则》第九十八条规定:“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”。生命健康权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统称。

  生命权,即自然人活着的权利。自然人以维持生命以及安全利益为内容。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自然人的生命权。

  健康权,自然人以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、稳定、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