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山成考专升本民法辅导串讲笔记(八)
发布日期:2021-02-24 09:48:47 作者:中山成考网 浏览量:
162、抵押权的实现条件:
(1)须存在有效的抵押权。
(2)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。
163、抵押权的实现方式:
(1)折价方式
(2)拍卖方式
(3)变卖方式
164、抵押权的实现后果:
(1)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土地用途。
(2)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,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,有权向债务人追偿,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。
(3)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,土地上新增加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。
(4)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,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。
(5)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,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。
165、特殊抵押权:
(一)最高额抵押权。
(二)财产抵押权。
(三)权利抵押权。
(四)动产抵押权。
166、质权: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,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特定动产或权利,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,债务人可依法得该标的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,又称质押权。
167、质权的特征:
(1)质权的客体范围广泛。质权的客体有动产及权利。
(2)质权以交付为公示方法。
168、质权的设立: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,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;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,质押合同身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;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、专利权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,出质人和璺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,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。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。
169、动产质权消灭的主要原因有:
(1)被担保债权的消灭。
(2)抛弃质权和任意返还质物。
(3)质权标的物灭失。
(4)质权的实现。
(5)质权的存续期间届满。
170、留置权: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,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,依法处置该财产,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、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。
171、留置权的特征:作为担保物权,除具有物权性、价值性和担保性等担保物权的共同属性外,还有以下特征:
(1)留置权是一种具有二次效力的法定权利。
(2)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作为债权标的的动产为要件。
172、留置权人的权利:
(1)留置物占有权
(2)留置物的孽息收取权
(3)保管费用请求权
(4)优先受偿权。
173、留置权人的义务: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。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,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;在债权消灭时或者另外提供担保时,有将留置物返还给其所有人的义务。
174、留置权所有人的权利:
(1)留置物的处分权
(2)留置物返还请求权
(3)损害赔偿请求权。
留置权所有人的义务:偿付因留置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;清偿债务。
177、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: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理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。
178、相邻关系的种类:
(一)关于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生的相邻关系;
(二)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入情入理的相邻关系;
(三)因用水、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;
(四)因环境污染产生的相邻关系;
(五)因采光、通风而产生的相邻关系;
181、债的本质: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,其本质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,是统治阶级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工具。债随着私有制、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,又随着社会经济的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变化而变化。
182、债的作用:债权制度成为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,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,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。
(1)服务于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。
(2)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。
(3)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。
(1)须存在有效的抵押权。
(2)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。
163、抵押权的实现方式:
(1)折价方式
(2)拍卖方式
(3)变卖方式
164、抵押权的实现后果:
(1)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土地用途。
(2)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,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,有权向债务人追偿,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。
(3)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,土地上新增加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。
(4)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,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。
(5)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,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。
165、特殊抵押权:
(一)最高额抵押权。
(二)财产抵押权。
(三)权利抵押权。
(四)动产抵押权。
166、质权: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,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特定动产或权利,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,债务人可依法得该标的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,又称质押权。
167、质权的特征:
(1)质权的客体范围广泛。质权的客体有动产及权利。
(2)质权以交付为公示方法。
168、质权的设立: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,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;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,质押合同身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;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、专利权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,出质人和璺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,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。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。
169、动产质权消灭的主要原因有:
(1)被担保债权的消灭。
(2)抛弃质权和任意返还质物。
(3)质权标的物灭失。
(4)质权的实现。
(5)质权的存续期间届满。
170、留置权: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,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,依法处置该财产,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、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。
171、留置权的特征:作为担保物权,除具有物权性、价值性和担保性等担保物权的共同属性外,还有以下特征:
(1)留置权是一种具有二次效力的法定权利。
(2)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作为债权标的的动产为要件。
172、留置权人的权利:
(1)留置物占有权
(2)留置物的孽息收取权
(3)保管费用请求权
(4)优先受偿权。
173、留置权人的义务: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。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,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;在债权消灭时或者另外提供担保时,有将留置物返还给其所有人的义务。
174、留置权所有人的权利:
(1)留置物的处分权
(2)留置物返还请求权
(3)损害赔偿请求权。
留置权所有人的义务:偿付因留置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;清偿债务。
177、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: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理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。
178、相邻关系的种类:
(一)关于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生的相邻关系;
(二)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入情入理的相邻关系;
(三)因用水、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;
(四)因环境污染产生的相邻关系;
(五)因采光、通风而产生的相邻关系;
181、债的本质: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,其本质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,是统治阶级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工具。债随着私有制、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,又随着社会经济的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变化而变化。
182、债的作用:债权制度成为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,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,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。
(1)服务于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。
(2)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。
(3)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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