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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的概念和特征-中山成考民法考试重点

发布日期:2020-11-09 17:18:29      作者:中山成考网      浏览量:

第四章法人

  一、法人的概念和特征

  《民法通则》第36条规定:“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,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”。其特征是:

  1.法人是团体

  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财产的集合而组成的团体或者说是社会组织,这个社会组织被法律确认为民事主体。

  2.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

  无财产就无法人的人格。在社会组织中,有财产的不都是法人,如合伙、分公司等也有财产,但与法人财产不同的是,前者的财产在法律上是出资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。在合伙,合伙财产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;在分公司,分公司的财产是属于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。而法人则不同,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,既独立于其成员,也独立于其出资人。法人的出资人一旦将财产所有权移转于法人,其享有的就只是股东权而不再是所有权,出资财产成了法人的独立财产。

  3.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

 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和最终体现。

    4.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

  法人必须依法要求国家确定自己的名称,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,从而为自己取得各种民事权利,承担各种民事义务。

  法人与合伙有重大的区别,其区别主要有:

    (1)法人一般须经登记才能成立;合伙只需各个合伙人协商一致,订立合伙协议即可成立。

    (2)法人以法人所有财产为债务进行担保;合伙的债务,除合伙财产外,各合伙人还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无限连带责任。

    (3)法人的目的具有长久性;合伙经营具有暂时性。

    (4)法人必须具备特定的名称,这是其成立的必备要件;合伙组织的名称法律并无强制要求。

    (5)法人必须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;合伙仅为个人的集合。

    (6)法人的财产归法人组织;合伙的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