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3年中山成人高考民法预习题十三
发布日期:2023-02-09 11:03:47 作者:中山成考网 浏览量:
【导语】很多同学已经开始备考2023年成人高考,本文是2023年中山成人高考民法预习题,大家可以参考学习,希望对大家复习备考有帮助!
[.单选题]送报员误将姚某订阅的《北京晚报》投入钱某的报箱中。钱某取得该报属于()。
A.侵权行为
B.不当得利
C.无因管理
D.单方法律行为
[答案]B
[解析]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分析应用题,考核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。不当得利属于事件,因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,而且这种利益的获取非出于当事人的意思创设,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。不当得利可以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,如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。本题中,钱某取得该报,不是出于自己的意志,而是由于送报员的误投而获得该报,钱某获得该报既没有合同的约定,也没有法律的规定;由于钱某取得该报,而使该报的真正拥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,因此钱某取得该报属于不当得利。选项B是正确的,排除其他选项
[.单选题]债权让与是指()。
A.债的客体的变更
B.债的标的的变更
C.债的内容的变更
D.债的主体的变更
[答案]D
[解析]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,考核的知识点是债权让与的概念。债权让与,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,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。可见,债权让与应属于债的主体的变更,因此,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,排除其他选项
[.单选题]下列选项中,属于合同保全方式的是()。
A.代位权
B.保证
C.定金
D.抵押权
[答案]A
[解析]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,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保全的方式。合同保全也叫债的保全,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,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,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的法律行为的制度,分为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。其功能和效果是维持债务人用以清偿债务的财产的完整,以此维护债权的安全。本题中,只有选项A具有这种功能和效果,选项B、C、D都属于担保方式。因此,选项A符合题意,是正确的
[.单选题]因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致使合同终止的原因称为()。
A.债的混同
B.债的抵销
C.债务免除
D.提存
[答案]A
[解析]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,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消灭原因。债的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,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。《合同法》第106条规定:“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,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,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。”可见本题中选项A符合题意,是正确的。债的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,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制度。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,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。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,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,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。很显然,选项B、C、D均不符合题意,都是错误的。
[.单选题]下列选项中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是()。
A.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
B.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
C.债务人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
D.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
[答案]C
[解析]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,考核的知识点是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。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,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;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,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,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由此可见,本题中选项A中“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”、选项B中“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”以及选项D中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”等情形均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,所以选项A、B、D不符合题意,是错误的。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,目的是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,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。选项C中“债务人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”属于正常情形,而非恶意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情形,对此,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,故选项C是正确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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